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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能作用
引用本文:
黄祎.积极发挥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能作用[J].中国公证,2014(7):12-15.
作者姓名:
黄祎
作者单位: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摘 要:
正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拟对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这项立法,全国上下普遍关注,全国公证行业更加关心。因为,不动产公证业务作为一项传统公证业务,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公证的支柱性业务,但在我国,公证对不动产领域的介入非常有限。笔者认为,着眼于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对公证制度给予应有的关注,将公证制度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之中。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阐释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
公证制度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
支柱性
登记机关
实质审查主义
继承权公证
法律制度体系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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