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补充责任面临法官“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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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慧芳.公证补充责任面临法官“自由裁量”[J].中国公证,2014(6):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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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慧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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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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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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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 民事案件 群众性活动 教育管理 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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