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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遗嘱公证刍议
引用本文:
胡家祚.附义务遗嘱公证刍议[J].中国公证,2014(7):36-39.
作者姓名:
胡家祚
作者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摘 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当事人张三曾在笔者所在的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张小三继承。但立下遗嘱后不久,张三将房产出售给李四,并在另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张三、李四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发现房产档案中有一份遗嘱备案单,遂向我处咨询如何处理。我处对此答复,立遗嘱人生前将遗嘱所涉标的进行处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做法,且其行为将导致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处分行为不再具有执行意义。这样的答复自然没有什么破绽,但仔细琢磨,问题
关 键 词:
房产档案
房屋买卖合同
处分行为
后位继承
公证机构
买受人
继承制度
《继承法》
法定继承
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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