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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
引用本文:刘武俊.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J].中国公证,2004(4):4-5.
作者姓名:刘武俊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摘    要:我国宪法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全面修改,于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我国三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法治文明的特色.依笔者之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愿望和广大人民的心愿,是从法律上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还体现在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等方面.

关 键 词:第四次修宪工作  法治思想  私有财产权  人权意识  宪法  三个代表  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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