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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析产协议由哪些人签?
引用本文:刘云.这份析产协议由哪些人签?[J].中国公证,2007(5):49-49.
作者姓名:刘云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公证处
摘    要:甲的丈夫吴某因意外事故工伤死亡,死亡时女儿乙只有19岁,儿子丙只有16岁,他的父母早已去世。吴某留有一处房产,且生前未处分过该房产,也未立有遗嘱。数年后,儿女各自成家,甲也再婚。甲听说前夫吴某留下的房产所处的地块几年后有拆迁的可能,于是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且要求析产。

关 键 词:协议  工伤死亡  继承权公证  意外事故  共同继承  房产  公证处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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