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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潘绍华.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J].中国公证,2007(1):51-53.
作者姓名:潘绍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公证处
摘    要:辛某拖欠王某五十万货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00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辛某如未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还款到期后,辛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即依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6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同月王某依据《还款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王某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以执行难为由委婉拒绝。公证处经商人民法院方受理王某执行案。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辛某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一方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受理辛某起诉为由中止执行。审理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关 键 词: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处  法律思考  人民法院  还款协议  申请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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