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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引用本文:陈永强,刘萃,张延宏,袁逐.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J].中国公证,2010(3):22-23.
作者姓名:陈永强  刘萃  张延宏  袁逐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  《物权法》  不动产物权  法律行为  公示原则  表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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