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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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强,刘萃,张延宏,袁逐.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J].中国公证,2010(3):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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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强 刘萃 张延宏 袁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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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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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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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 《物权法》 不动产物权 法律行为 公示原则 表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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