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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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鑫.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几点思考[J].中国公证,2007(9):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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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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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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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是《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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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财产约定制 财产约定公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前财产 《婚姻法》 第19条 书面形式 约定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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