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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胡永刚.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思考[J].中国公证,2006(4):26-27.
作者姓名:胡永刚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公证处
摘    要: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  部门利益  分散性  法律法规  登记部门  法律规范  登记事项  多元化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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