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赔偿责任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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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志芳.公证赔偿责任探析[J].中国公证,2007(12):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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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志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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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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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证赔偿责任之性质
《公证法》首次确定了公证赔偿责任,其后就公证赔偿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两种主流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违约说认为,公证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公证书是公证的最终产品.是委托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出现错证是公证处履行义务有瑕疵,公证赔偿是违约之债。侵权说认为,公证赔偿责任是指公证处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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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赔偿责任 性质问题 权利义务 《公证法》 委托合同 最终产品 民事责任 侵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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