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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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林,马玉珍.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公证,2006(11):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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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林 马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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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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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6月1日起,石家庄市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将按其售房收入的5.5%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则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中的“五年”为一些“占小便宜”的人或组织提供了机会,如一些中介机构从卖房者手中将房子买下,但他们并不急于过户,而是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相关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待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限过后再办理手续;或者一些中介机构以低价买人后利用“委托公证”,再以房主的身份抬高房价,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润,以起到“炒房”的目的。这样既省掉了一次营业税和一次过户费,又有可能从中谋取一定的高额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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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公证 风险 房产 中介机构 高额利润 营业税 个人购买 石家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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