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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补充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王潇,罗婧.公证补充责任研究[J].中国公证,2012(7):27-30.
作者姓名:王潇  罗婧
作者单位:1.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2. 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
摘    要: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补充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  申请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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