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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承运人责任基础比较研究——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引用本文:黄丽红.海峡两岸承运人责任基础比较研究——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3,15(2).
作者姓名:黄丽红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摘    要:《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关 键 词:鹿特丹规则  责任基础  免责  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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