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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商签协议的公民参与程序简论:以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为视角
引用本文:刘文戈.两岸商签协议的公民参与程序简论:以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5(1):3-8.
作者姓名:刘文戈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基金项目:2014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闽台社会融合中两岸居民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C1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研究受到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2014年自主招标项目资助。
摘    要:公民参与程序可以从提高两岸协议的认受度和降低立法审议风险两方面,为两岸商签协议提供更多正当性支撑,具有积极意义。两岸治理机制欠缺公民有序参与是台湾岛内爆发的"太阳花学运"以及围绕"服贸协议"争议的重要原因。在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法"适用情况不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更以专门条款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影响到两岸治理的行政程序正当性。台湾当局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的途径强化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关 键 词:两岸协议  公民参与  行政程序法  正当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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