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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引用本文:冯小光,刘银春,陈朝仑.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20-23.
作者姓名:冯小光  刘银春  陈朝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管辖权  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约定不明  补充协议  议案  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  锦宫公司  广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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