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锟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
引用本文: | 贺小荣,张雅芬,宋春雨.威海锟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 |
| |
作者姓名: | 贺小荣 张雅芬 宋春雨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
| |
摘 要: |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