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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培训条例
摘    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 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 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 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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