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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吴庆宝,宫邦友,刘敏.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21-27.
作者姓名: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 键 词:借款担保  信达公司  合同纠纷案  办事处  石家庄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保证人  意思表示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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