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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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庆宝,宫邦友,刘敏.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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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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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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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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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借款担保 信达公司 合同纠纷案 办事处 石家庄 保证责任 债权人 保证人 意思表示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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