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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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进先,吴晓芳,宋春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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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进先 吴晓芳 宋春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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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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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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