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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
摘    要:原告: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湘晋,该公司干部。 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耕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可夫,该公司干部。 原告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矿)因与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发生货款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受被告的委托,给案外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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