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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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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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罪名 刑法修正案 刑法分则 简称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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