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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 键 词:
盗窃案件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罪情节轻微
府谷县
陕西省
刑事处罚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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