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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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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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艺术管理 著作权纠纷案 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莱州市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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