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罚金的做法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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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平.预交罚金的做法不可取[J].法学杂志,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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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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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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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新刑法实施后 ,由于法律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名大大增多 ,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适用罚金的情况也大大增多 ,随之出现了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某人民法院办理一桩刑事案件 ,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在开庭审理该刑事案件之前 ,认定为可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 ,于是便口头通知被告人家属向法院交纳罚金 ,并在刑事判决书中明文写上“预交罚金××××元” ,并把其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提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其理由如下 :一、预交罚金的做法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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