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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肖立梅.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4(8).
作者姓名:肖立梅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资助研究成果;2011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民事立法中家庭财产制度的缺陷与重塑”(11BFXJ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关 键 词: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协议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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