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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苏鹏河.浅析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J].法学杂志,1987(4).
作者姓名:苏鹏河
摘    要:《民法通则》在规定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当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便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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