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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引用本文:朱岩.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J].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作者姓名:朱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关 键 词: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不动产登记

Formal Examination 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Qn The Examination Oblig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Ageney For Immovable Praper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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