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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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力.论我国涉外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考量[J].法学杂志,2009,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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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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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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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地法原则虽在现代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已失去其主导地位,仅在海事、航空等特殊侵权中有可能独立发挥作用,但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总是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或法院地国家利益保护等问题上,被法官有意或无意考虑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叠性冲突规范存在的意义也在于此,但侵权行为下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侵权行为认定更有现实意义,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时,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不得超出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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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一般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立法 |
Research About Legislation For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China's Foreign Act Of T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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