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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执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引用本文:郭兴中,冯建平.正确执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J].法学杂志,1993(6).
作者姓名:郭兴中  冯建平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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