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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希慧,徐光华.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30(6).
作者姓名:李希慧  徐光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  犯罪主体  相对负刑事责任  

On Subject Of Crime Of Transformed Roberry
Li Xihui,Xu Guanghua.On Subject Of Crime Of Transformed Roberry[J].Law Science Magazine,2009,30(6).
Authors:Li Xihui  Xu Guanghu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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