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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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志京.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构造[J].法学杂志,2024(1):14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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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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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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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VHJ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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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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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三权分置 农地流转 土地经营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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