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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合法财产”的表述应修改
摘    要:我国刑法第十条把“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列为犯罪行为之一,表明刑法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重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作为定罪量刑的刑法典,如果只是对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给予保护,而对公民持有的其他财产不表态的话,那么,显然范围规定得太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公民持有的财产来源较为复杂。其中大部份是公民利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如合法经营的利润、工资,接受的赠与、遗产、稿酬、利息等等;也有的是非法所得,如走私、受贿、贪污、盗窃、诈骗及投机倒把、偷漏税款等等的所得。如果只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对公民持有的那部分非法财产不采取任何手段保持其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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