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立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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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远,商浩文.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立法修改[J].法学杂志,2016(8):98-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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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远 商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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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国澳门;2.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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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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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线电通讯管理 行政前置程序 结果犯 法定刑 |
On the Deficiencies and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Radio Management of Criminal Law No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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