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另案处理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议——以《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为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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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之芳.刑事案件另案处理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议——以《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为参照[J].法学杂志,2016(9):10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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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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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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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事诉讼另案处理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2CFX04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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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客体的关联性和可分性是适用另案处理的前提.对于一个关联性诉讼案件而言,诉讼客体的可分性贯穿诉讼始终而非仅限于某一诉讼阶段;诉讼客体的关联性既包括“人”的关联性也包括“事”的关联性,因此另案处理不仅适用于数人一罪和数人数罪的案件,也应当适用于一人数罪的案件;考虑另案处理适用的具体情形应以价值目标为指引,只有更有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时才能适用另案处理,从而严格且合理地设定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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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另案处理 刑事诉讼客体 可分性 关联性 诉讼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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