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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的探讨
引用本文:胡家发,金殿富.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的探讨[J].法学杂志,1988(1).
作者姓名:胡家发  金殿富
摘    要: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经济合同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现就其主要条款作一些探讨。第7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成立合同,要有书面形式。关于书面形式,英、美法律是有规定的,但欧洲法没有规定。在国际交易时,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采用书面形式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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