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玩忽职守罪最低证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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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鲜铁可,王兆峰,官兵.公诉玩忽职守罪最低证据标准[J].法学杂志,2002,23(1):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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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鲜铁可 王兆峰 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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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最高检察院法学博士,100726 2. 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法学硕士,100080 3.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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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玩忽职守罪是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 ,要么漏罪 ,要么打击了不该打击者。如果检察机关公诉玩忽职守罪时确切把握其最低证据标准 ,就能罚当其罪 ,有利于司法公正。为此公诉玩忽职守罪证据既要注意实体问题 ,也要注意程序问题。掌握证据标准时还应注意非证据问题。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性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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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玩忽职守罪 最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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