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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经济合同仲裁协议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永娥.确立经济合同仲裁协议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1992(3).
作者姓名:刘永娥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条法司法规处
摘    要:一、经济合同仲裁协议制确立的决定因素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17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以及“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之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一规定,要求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可以立案受理;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便无权受理.这种仲裁协议实际上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表明当事人舍弃诉讼途径,而愿意依从仲裁程序解决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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