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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的混合过错
引用本文:孙一博.人身损害中的混合过错[J].法学杂志,1990(5).
作者姓名:孙一博
作者单位:锦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区分混合过错中当事人的责任,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澄清。一、混合过错的特点。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都有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具有如下特点:(1)对损害后果,侵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2)主体双方的行为同侵害后果之问具有多因一果的联系。(3)民事责任由双方共同分担。二、应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一般地,侵害人的过错认定是容易的,而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模糊认识就比较多,大致有以下几种:(1)起因论,即认为凡是由受害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引起侵害的,就构成混合过错。(2)行为论,认为以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双方都具有违法行为为标准,区分是否构成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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