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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引用本文:王彬辉,董伟,郑玉梅.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J].法学杂志,2010(7).
作者姓名:王彬辉  董伟  郑玉梅
作者单位: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2.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72500;
摘    要: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关 键 词:政府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比较

Comparison About Systems Of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ity Between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 Govern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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