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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用地保护法律制度论纲
引用本文:唐双娥,郑太福.我国生态用地保护法律制度论纲[J].法学杂志,2008(5).
作者姓名:唐双娥  郑太福
作者单位:1.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2.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8
摘    要:生态用地作为公益性用地在土地经济供给中时常被随意侵占。在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中,生态用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构建和完善生态用地法律制度。生态用地中蕴含的强的公共利益要求构建生态用地公产所有权;生态用地在法律上应成为独立类型的土地,要求建立生态用地利用规划制度;建立生态用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改变目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耕地的局限;为防止生态用地通过征收改为建设用地,法律必须肯定生态用地是公益性用地,确需征收,其目的须为高于生态利益的公共利益,并参照耕地完善生态用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关 键 词:生态用地  公产所有权  用途管制制度  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On Legal Systems For China's Ecological Land Use Prot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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