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奸淫幼女罪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
| |
引用本文: | 关景昌.对奸淫幼女罪必须依法从重处罚[J].法学杂志,1981(5). |
| |
作者姓名: | 关景昌 |
| |
作者单位: | 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 副检察长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