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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失伤害致死”罪还是意外事件?
引用本文:牟耀南.是“过失伤害致死”罪还是意外事件?[J].法学杂志,1982(2).
作者姓名:牟耀南
作者单位:辽宁省本溪县公安局法制科
摘    要:案情:社员孙德财(二十八岁)于某日傍晚,去本队磨米加工坊磨苞米植子,因嫌磨得质量不好而与磨米员陈宝荣(四十八岁)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动手厮打起来。这时,在旁等候磨米的社员邱士财(七十三岁)上前拉架,没有拉开,便生气地蹲在一旁。在厮打中,孙德财用力一推陈宝荣,陈向后退时,恰好将邱士财碰倒,并绊倒在邱的身上,臀部坐在邱的肚子上。当时邱只感到小腹有些疼痛,也没在意,及至晚间疼痛加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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