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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美协议”和“中德协定”
摘    要:在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中,双边投资条约的历史最长,而且比较行之有效.大体说来,有这样三种形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在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事宜签订的条约.(2)投资保证协议.这一模式是由美国开创,因此又称“美国式投资保证协议”,通常采用换文形式,其目的是预先作出明文规定,确认美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简称“中美协议”就属这一类型.(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是联邦德国、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的事项为中心内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专门性的双边协定.由于联邦德国在这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类协定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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