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到普通法:法律文本里的地方立法权流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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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明圣.从宪法到普通法:法律文本里的地方立法权流变考[J].法学杂志,2012,33(4):12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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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明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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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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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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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权 流变 文本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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