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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张安毅.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J].法学杂志,2006,27(5):149-152.
作者姓名:张安毅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 键 词:集体土地  所有权  行使  法人

On Exertion Of Collective Country Land Ownership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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