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兴业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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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清仁.杜兴业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J].法学杂志,1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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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清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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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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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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