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性保险”及其私法规制 |
| |
引用本文: | 温世扬.“中间性保险”及其私法规制[J].北方法学,2013(3):14-19. |
| |
作者姓名: | 温世扬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保险"。就保险合同规制而言,依其目的而区分为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合同和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的定额给付合同,并由此确定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规则之适用对象,才是符合法理的立法模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重复保险规则规制。意外伤害保险在应由第三者对保险事故负侵权之责的情形下,对其医疗费用应容许适用保险代位权。
|
关 键 词: | 中间性保险 具体损害 抽象损害 重复保险 保险代位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