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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以美国保险法中的恶意侵权为例
引用本文:白江.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以美国保险法中的恶意侵权为例[J].北方法学,2014(3):18-27.
作者姓名:白江
作者单位:[1]复旦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3]德国柏林洪堡大学 [4]哈佛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CFX070)和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市土地空间权利体系和三维地籍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SHKXQN014)的部分研究成果.在本文的研究中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李应同学做了许多工作,特此感谢.
摘    要: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恶意侵权责任  第一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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