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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未经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的实践经验及启发
引用本文:王志诚.公司法人未经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的实践经验及启发[J].北方法学,2017,11(4):96-108.
作者姓名:王志诚
作者单位:台湾地区中正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法总则》第85条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或章程作出决议被法院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第170条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工作任务人员的行为后果进行规定,但对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进行系统整理,仍存在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内容违反法令、决议不成立以及执行人员职务范围外事项所为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时无法通过解释得出合理答案的法律漏洞。通过整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和学界对公司法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的梳理,并对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和无权代理说等不同见解的法理基础和源由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利益衡量说。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的规范目的、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等因素,来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关 键 词:法人  决议行为  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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