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对行政的规范及其制度建构——依法行政机制的另一规范性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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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国栋.权利对行政的规范及其制度建构——依法行政机制的另一规范性维度[J].北方法学,2014,8(5):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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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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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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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行为类型化、诉讼类型化与行政赔偿诉讼制度重构”(项目编号10YJC820005)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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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机制是建基于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围绕立法者授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的授权法规范,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为基本结构而建构的,其规范行政的法律逻辑是越权无效逻辑。但这一机制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公民权利不能作为行政之规范,而这又无形中导致行政机关形成只关注上级法令、不关注人民权利的行政思维。要全面规范行政,就必须在坚持授权法规范对行政的规范功能、加强行政正当性的同时,强调权利对行政的规范功能,通过确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规范及违法有责逻辑来规范行政。为此,我们有必要重述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法律优先、违法有责原则,强化和提升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地位,建构独立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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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行政 授权规范 权利规范 违法有责原则 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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